童润中带给相关企业的挑战可能不仅仅是赔偿,而是如果员工都使用起加班拒绝权的工具,企业如何管理生产计划?
企业的担心并不多余。我们曾经在《新公司法:开启企业治理新纪元》一文中将企业中的管理关系简明地划分为所有权、经营权与劳动权三个层次。我们强调,今天企业的管理必须上升到治理的高度来认识,必须将企业想象成一个“治理实体”,将企业管理置于法律体系之下来考虑才有效。
“加班拒绝权”就是劳动权中的一个问题。今天我们来说说这个问题。
加班拒绝权
法律上并没有“加班拒绝权”这个概念。加班拒绝权来源于员工的休息权。但休息权与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在某些场景中是互相冲突的,比如在要求加班的场景中。
好在法律为这对冲突提供了平衡的方案,就是《劳动法》第41条。该条规定只要企业与工会和员工就加班协商一致,并且加班时长不超过法律规定,企业就可以安排员工加班。
然而,既然是协商,员工当然也可以不同意,继续行使加班拒绝权。童润中先生使用的就是这个法律武器。
没有工会怎么办
认真的读者已经注意到,前节讨论协商机制时,提到了法律规定的协商对象是“工会和员工”。
但是很多中小企业都没有工会。当然理论上可以跟上级工会协商。但这显然不能满足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很多时候,企业的加班需求并不能提前规划。如果来了任务需要加班再去跟上级工会协商,等完成手续,恐怕订单早跑掉了。
那怎么办,难道没有工会的企业就不能安排加班吗?
当然不是。
首先,只要员工同意,即使未与工会协商,在履行法律规定上虽有瑕疵,但实践中不会因此被认定为非法,毕竟这个休息权是员工本人的,不是工会的。
其次,看下文分解。
加班拒绝权的否决
是不是如果员工或工会不同意,就一律不能安排加班呢?
不是的。《劳动法》第42条规定了“协商机制”的例外情况,即:
l 发生灾害、事故或其它原因,致员工或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必须立即应对,需要员工加班时,员工无权拒绝加班;
l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需要员工加班时,员工无权拒绝加班。
员工随时拒绝,生产能力不靠谱?
这么说,没有灾害、事故、故障等情况,员工随时有权拒绝加班安排?这样的话,生产计划太不靠谱了!
没错,这样生产计划太不靠谱了。
但其实,治理的办法是有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加班安排只能一事一议。企业可以通过内部立法(有心的读者可能立即想起,我们的多篇文章中都把“立法”作为治理框架四端中的一端——编者注)来形成某种规则和机制,以保障企业用工自主权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