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周末参加培训,算不算加班?

2024-11-08

【按:最近,浩富同人的客户群中,有人咨询:“公司规定销售出差有补贴。现在有销售外出参加培训,要求公司支付出差补贴。公司必须要支付补贴吗?”

我们反问:参加培训算不算出差(工作)呢?

如果培训算工作,当然外出培训就算出差。而按公司规定,出差有补贴。那么,员工外出参加培训,公司就必须要支付补贴。

如果培训不算工作,而是福利,那么外出参加培训就不算工作出差。公司规定的是出差有补贴,不算出差也就不需要支付补贴。

那么,外出培训到底算不算出差?浩富同人研究团队最近关注到的一个法院案例,虽然不是“外地培训算不算出差”,而是“周末培训算不算加班”,但其核心问题是一样的:“培训到底算不算工作”。

这个案件经过了一裁三审,四个程序均认定了周末培训算加班。

那么。仲裁员、法官们就真的是认定了“培训一定属于工作”吗?

不,还要进一步看细节。魔鬼就在细节里。】

 

基本案情

孙某是某幼儿园的助理教师。在职期间,幼儿园在休息日安排其进行岗位培训共计25天。2015年5月26日,孙某申请仲裁,要求幼儿园支付休息日安排培训的加班费23192.8元;该幼儿园不同意支付。仲裁委裁决幼儿园应当支付孙某休息日加班费21581.61元。

幼儿园不服,诉至法院。理由是:幼儿园更未强制孙某必须参加,而是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培训协议》后,孙某自愿参加的。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幼儿园主张孙某个人是自愿参加的专业技术培训,而非幼儿园安排的,但其提交的《员工培训合同》中载明由幼儿园指派孙某参加此培训,且幼儿园未提交孙某个人申请参加此培训的证据,故法院采信孙某关于幼儿园利用周末时间安排其加班培训的主张。

幼儿园不服,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系幼儿园指派孙某参加,故对于幼儿园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维持原判。

幼儿园不服,申请再审。

再审裁定

北京高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系幼儿园指派孙某参加。故驳回幼儿园的再审申请。

按:魔鬼就在细节里——“根据双方签订的《员工培训合同》中的内容,能够认定该培训系幼儿园指派孙某参加”——法官并没有认为“培训属于工作”,是公司的文件认定了“培训属于工作”。

这个细节,正是总控可变薪酬治理项目中注意解决的一个立法技术细节之一。说是“一个”细节,但它的触脚却章鱼一样伸进合同、考勤、培训、差旅、福利、薪酬等文件中。

如果立法技术部署得当,培训就不算工作。公司不仅不需要为此付薪(以及出差补贴、加班费等),相反培训还能够成为一种很好的激励方式。

如果技术部署不得当,公司不仅在花了培训费之后还需要付薪水,还需要支付补贴、加班费,甚至还会有因为交通事故等引起的工伤赔偿风险。因为这些都是必须支付的,所以培训没有成为一种激励,相反,是一种负债。员工从心理上也不觉得感恩,反而视作一种工作负担。

看得案例中的用人单位对“出了培训费还要付加班费”这件事觉得实在难以接受,觉得实在不公,内心实在不服。

但难受归难受,前期立法工作没做好,难受也只能受着了。】

(案例材料来源:光明网。按语为浩富同人组织治理专家曹中勋所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