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浩富同人
【按:公司规章制度是企业的内部法律,依据规章制度处罚员工是“执法”活动,需要符合“于法有据”等基本原则,否则就可能给企业带来支付赔偿金的损失。】
【基本案情】
梁某为中山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从事电瓶车运输操作工作,在公司工作已20多年。2016年9月9日,梁某在车间闭目休息,被管理人员发现后,梁某既不接受调查、处理,也不听指令,反而撒腿就跑。
公司因此解除了梁某的劳动合同。梁某不服,发起诉讼。
梁某认为自己违纪行为轻微,自己当天只是因为头痛吃了药,所以在车间眯眼休息了5分钟,并不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况。公司处罚过于严苛,属于以变相方式无理解雇一个在公司工作长达25年的老员工。
公司认为:
l 《员工手册》规定:工作时间睡觉者给予书面警告处分,蔑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发泄自身不良情绪、工作期间顶撞上司,拒绝工作安排和指令以及其他与上述性质类似的错误,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处理。
l 该员工手册梁某已经签收,其知道工作时间睡觉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一经被发现会受到处分,但其在违纪行为被发现后既不接受调查、处理,也不听指令撒腿就跑,属于蔑视公司规章制度。且梁某从车间跑出的过程被很多员工看见,影响极其恶劣,其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规章制度的规定。
【一审判决】
梁某在上班时间于工作场所睡觉,依照员工手册该行为应给予书面警告处分;即便其在被管理人员发现后逃跑100米才停下来,但该行为并不符合员工手册中可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条件,其严重程度亦不足以达到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赔偿的程度,故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属于违法解除与梁某的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应支付梁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万余元。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维持一审判决。
【按:案中公司员工手册明确规定工作场所中睡觉,属于适用书面警告处罚的行为,也就是说,公司自己的“法律”并不认为工作场所睡觉属于严重行为。公司却因此解雇,于法无据。公司员工手册中虽有“蔑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但过于含混不清,难以适用。公司立法技术不过关,执法又不严谨,终于造成了赔偿15万元的损失。】
(案例来自数据库。按语由组织治理专家曹中勋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