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学历入职10年被解雇”看企业人才立法策略

2023-08-25 曹中勋

01 提供假学历,但已干10年,还能成为解雇的理由吗

我们先来看这个案例的基本情况。

江苏张家港,某司一员工2006年初入职时提供的学历是假的。但2008年考取了相应学历。2015年底公司以假学历的理由解雇了员工。然后,仲裁、诉讼,官司打了近8年:

² 20166月,一审支持公司,理由是:假学历违反诚信。

² 20179月,中院二审支持员工,判赔20余万,理由是:都干10年了,从来没见公司在考核中说员工不称职,所以虽然有假学历,但是胜任的,不能以假学历为理由解雇。

² 6年后,202384日,高院再审,支持公司。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

就这个案子而言,是有定论了。

但是,从社会对判决的评论看,有很多人是同情二审意见的——留任10年,足以证明学历并不影响其履行劳动合同。10年后以假学历为由解雇,即使是10年后才发现的,即使员工后来没有补足学历,也完全是借口。

应该说,这个逻辑是有力量的。

这就引出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话题:企业对于合格员工的定义,仅以“能按时按量按质完成工作”为标准,是不是足够有力量?

我们在为客户设计治理策略时一直这样告诫:这是不够的,这不足以为企业的用工自主权建立护城河。

02 重述我们的模型

在进一步阐述之前,必须要重述一下我们下图展示的策略模型:

组织治理四维.png

这个模型中的四个端子,是互为支撑的。

今天我们仅从人才标准立法出发进行讨论。人才标准立法的缺陷,决定了考核评价立法必然存在缺陷,并决定了薪酬预算中的很大一部分,一定会被企业不认为是合格人才的人占用。

前述案例中,如果二审是最终生效判决,其结果就是这样。企业认为员工不诚信,不是合格员工,但是却不得不将额外使用20余万的预算。

这对组织将有多重的负激励效果。因为,这笔预算,本可以用在其他诚信员工的身上——或者用于培训,或者用于奖金,或者用于福利,或者用于企业发展。

这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我们一再向客户强调的:模型中的这四个端子是互为支撑的。一端的设计有缺陷,整个组织体系就会受到影响。人才立法的不足,最终却给薪酬激励策略带来了重大影响,并影响了整个组织的发展。

03 怎么办

仍结合前述案例来讨论。

案例中三级法院,两种判决观点,虽然结论互为矛盾,都是围绕“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来立论的。

应当说,两种判决观点各有道理,都说得通。

所以,从企业治理的角度,不能把命运托付给运气。需要另想办法。

但是,假如,企业不以欺诈订立劳动合同为由,而以违反企业有关诚信的人才标准为由呢?

——虽然合同已有效履行10年,但企业现在发现了,当然有权依据相关人才立法作出处罚。这与过去的合同是否有效没有关系,这只关乎我组织的价值观。

这就是对策——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在跟客户讨论薪酬治理技术时,却专门有一个环节要讨论人才观、价值观的原因。

因为——再去看一下我们的模型——组织治理的四个端子,是互为支撑、互相影响的啊。设计薪酬体系的时候,不能离开其它3个端子;同样,设计其它3个体系中的任何一个,也不能离开薪酬体系。薪酬预算的问题,要从非薪酬的路径去解决(当然其中需要部署很多立法技术,以使这个对策能够有效实施)。或者说,薪酬绩效问题,不能孤立地解决。

当我们讲薪酬体系的时候,其实是要从整个企业治理的角度来看问题的,否则就根本没有意义——就像国家讲经济制度(分配制度),是要从整个社会治理的角度来考虑的,否则就根本没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