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企业治理之余,偷闲读书,读到《管子》之《正世篇》,不由拍案击节。
管子说:“赏薄则民不利,禁轻则邪人不畏。设人之所不利,欲以使,则民不尽力;立人之所不畏,欲以禁,则邪人不止。是故陈法出令而民不从。故赏不足劝,则士民不为用;刑罚不足畏,则暴人轻犯禁。”——
总控可变薪酬治理技术体系的关键底层策略是“削谷填峰”——取不任事者的预算,加赏用命的员工,以达到赏厚而不费的效果。把不成长、不胜任、不守规的员工身上的预算,扒下来,双份地用到优秀员工的身上,这样,值得激励的员工,得到的激励就厚重了,但企业的财政负担却并没有增加,企业继续发展的能力并没有受到损害。
但是,要想能成功地取不任事者的预算,就要保证不被法官判违法,就必须采用恰当的立法技术,以保证企业的执法权威。
如果企业的立法技术不精,处罚决定总是被判违法,企业不仅不能取不任事者的预算,反而还要因此向不任事者送上赔偿金。这样一来,就形成了“刑罚不足畏”的局面,就是鼓励员工不任事。
同时,由于要向不任事的员工缴纳赔偿,多占了薪酬预算,因此给用命的员工的奖赏不仅不能加厚,有时还不得不减轻,以保证企业背上过重的财政包袱,损害发展的能力。这样,又从而形成了“赏薄则民不尽力”的局面。
总控可变薪酬治理技术体系一直强调,成功的薪酬治理不仅在于如何设赏,也在于如何立法。没想到竟与管子的道理暗合!
人间之“相”10余年一变,而“道”万年不变,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