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组织架构的3个层次》一文中解释过,组织治理包括3个层次的问题,对应于3种权利来源,可以简化为下表(为行文简洁,忽略一人股东、一名董事等情形所造成的名称差别。代表股东行使经营监督权的监事也忽略):
新公司法出台,大家多把目光盯在“资本实缴”上。但真正影响重大而深远、会引起很多实践挑战、需要通过专业工作减少不确定性的,是有关公司治理的制度变化。
层级 | 机构 | 权利 |
股东层 | 股东会 | 所有权 |
管理层 | 董事会、法代、总经理 | 经营权 |
运营层 | 全体员工 | 劳动权 |
其中的一个重点,当然是涉及股东层、管理层组织制度的重大改革。
而另一个很多分析人士都没有注意到的问题,是本次《公司法》修订中在总则章第一条中加入了“职工”主体,由《2018年公司法》的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改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一改动,并非仅是有关公司“民主管理”的宏观态度宣示,而是有具体实操指向。
下面我们从实际应用的角度,对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带来的的几个挑战进行提示:
01 股东不按时出资,董事、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的作为义务和责任
新公司法设计了很多制度压实了股东的出资责任。其中一个是规定了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未按时出资的,公司应当催缴。催缴后仍未出资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后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未履行前述作为义务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
从字面表述上看,是“董事会核查、公司催缴”“董事会决议失权、公司发出通知”。董事会、公司都不是具体的人。谁代表董事会承担责任?谁代表公司执行具体催缴、发出失权通知任务?一般情况而言,董事长代表董事会,而作为执行首长的总经理是代表公司执行催缴、通知的责任人。但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文件、使用公章。
但法律规定的是“负责任的董事”承担责任,如果董事会做了核查并作出了决议,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不是董事,而又拒绝执行任务,结果如何呢?
这便是企业规划治理、设计内部控制流程时应当考虑的一个问题。
02 有劳动关系的董事辞任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而造成董事会因不足法定人数而无法履行职务的,在补选新董事到任之前需要继续履行职务,亦即辞任通知延期生效。
如果董事并非专职董事,而是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且劳动关系中有其它内容,而董事仅辞去董事职务而未辞去其它职务,则劳动关系继续有效,公司如何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董事仅主动解除劳动关系,而未提出辞去董事职务,公司如何处理?
这是企业在设计董事聘任、劳动合同及解除流程时可以考虑的一个问题。
03 无因解任有劳动关系的董事
新公司法确认了无因解任制度,即股东会可以提前解除董事的任命而无须任何理由,但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给予赔偿。
如果该董事是有劳动关系的,实践中公司通常会同时解除劳动关系,因为担任董事通常是公司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考虑。但在法律上,董事是与股东会的委托关系,劳动关系则是相对于公司的。那么解除董事职任,可以否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理由?如果董事因解除劳动关系获得了补偿或赔偿,是否仍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无因解除董事职任的赔偿?
这是企业在设计董事聘任、劳动合同及解除流程时可以考虑的另一个问题。
04 在“300人以上”的公司中夯实“民主管理”制度
我们在本文导语中提到,新公司法第一条中将职工列入了公司的利益相关方,并非仅为宏观态度的宣示。这一观点的支撑论据之一,便是新法第68条规定300人以上的公司,如果没有职工监事,就应当有职工董事。
而公司法关于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的规定,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的委托人是全体职工,具体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所以,新法第68条,事实上不仅为“300人以上”的公司压实了设立职工董事或职工监事的责任,而且压实了设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这一员工利益代表机构的责任。
这意味着,企业管理层必须考虑如何制订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否则必然造成董事会或监事会无法履职的治理困境。
所以,新公司法的施行,为企业治理开启了新纪元。“民主管理”不再只是口号。
(特稿)